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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 :2025-10-13 | 6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5年9月12日    

具体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应当严把粮食数量关和质量关,规范过程管控,建立内部审核处置工作机制,对粮食损耗溢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策性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按照粮食监管权限,加强对粮食损耗溢余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明确具体要求,及时掌握管辖范围内承储单位的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账务处理、损耗溢余等相关情况。

第二章 水分杂质减(增)量

第六条 水分杂质(以下简称水杂)减量是粮食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因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者杂质减少。

第七条 入库过程水杂减量:

入库过程水杂减量=入库过程水分减量+入库过程杂质减量。

入库过程杂质减量=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杂质%-平仓杂质%)/(1-平仓杂质%)。

入库过程中对筛下杂质二次过磅且不计入粮食入库数量的,可不计入库过程杂质减量。

第八条 储存过程水杂减量:

储存过程水杂减量=储存过程水分减量+储存过程杂质减量。

储存过程杂质减量=粮食平仓数量×(平仓杂质%-出库杂质%)/(1-出库杂质%)。

(一)入库过程:平仓水分大于入库水分时,入库过程水分增量按零计。平仓杂质大于入库杂质时,入库过程杂质增量按零计。

储存过程发生的水杂减(增)量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入库过程发生的水杂减量可以在形成货位后核销,也可以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同储存过程发生的水杂减(增)量一并核销。

第十一条 食用植物油不计水杂减(增)量。

第三章 储存损耗

第十二条 粮食储存损耗是指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储存过程水杂减量。

粮食储存损耗=粮食平仓数量-粮食出库数量。

(一)粮食储存损耗小于或者等于储存过程水杂减量的,判定储存损耗全部为合理损耗。

(三)存在粮食储存损耗,但储存过程出现水杂增量的,经复核排除扦样代表性、检验误差等因素影响后,认定粮食储存损耗全部为保管自然损耗。若保管自然损耗小于或者等于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判定储存损耗全部为合理损耗;若保管自然损耗大于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判定存在超耗,超耗=粮食储存损耗-保管自然损耗定额。

第十五条 储存损耗处置:

(二)地方事权粮食出库时出现超耗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粮食平仓后和出库前,承储单位应当及时将粮食入库数量、入库水杂、平仓检验水杂和出库水杂等数据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相关数据已纳入信息化系统实现实时监管的视同报送。

第十七条 库内倒仓发生的损耗计入储存损耗,并在该货位或者批次粮食出清后核销。

粮食储存溢余=粮食出库数量-粮食平仓数量。

(一)粮食储存溢余小于或者等于储存过程水杂增量的,判定储存溢余全部为合理溢余。

(三)存在粮食储存溢余,但储存过程出现水杂减量的,经复核排除扦样代表性、检验误差等因素影响后,判定储存溢余全部为超合理溢余。

第二十二条 储存溢余处置:

(二)中央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粮食出库时产生的超合理溢余,承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报告,并按照实际销售价变现,上缴中央国库。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当对承储单位超合理溢余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超标准扣水扣杂、掺杂使假等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承储单位或者相关承储主体责任。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予处分的。

第三十条 承储主体、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定量包装的成品粮油原则上不计储存损耗和溢余。地方事权成品粮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